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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出台行政调解42条 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2015年01月16日 08:12:00 作者:张慧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近日,临沂出台《临沂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为临沂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有其他适当理由,经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或盖章,可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

      近日,临沂出台《临沂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为临沂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调解办法》共分六章42条,对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原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调解机关及工作保障、行政调解的申请和受理、行政调解的程序、考核和奖惩、有效期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调解办法》是我市首个比较详细具体的行政调解依据,主要针对包括公民、法人等在内的行政相对人。对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或者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劝解、协调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进入行政调解程序。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拟定调解预案,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行政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听证调解或各方当事人不见面的分别调解等多种方式进行。

      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有其他适当理由,经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或盖章,可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经行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纠纷。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报同级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悉,2014年,市复议办协调调解了包括工伤认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优抚待遇、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公开等案件154件,化解了一批争议大、矛盾深的行政纠纷。全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33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76件,切实方便群众实现复议维权。

      观点

      有利于化解矛盾打造服务性政府

      “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众多解决方式的一种。”临沂大学法学讲师闵凡群介绍说,行政调解能够为老百姓调解矛盾,并尽可能解决矛盾。闵凡群表示,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因此能为老百姓提供一个专业调解矛盾纠纷的平台,对群众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方式。“行政调解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矛盾的解决。”《调解办法》的出台,让老百姓多了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选择,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

      “规则细化的《调解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闵凡群认为,《调解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详细的调解规则,这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在调解工作的过程中更好的开展工作,化解百姓之间的矛盾。同时,这也是我市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探索,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记者张慧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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