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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元钱 费县男子获刑6个月

2012-11-12 11:33 作者:江志宇 肖寒 来源:本网原创
一元钱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绝对是个小数目,然而,家住费县方城镇的张某却因为一元钱的停车费用问题对收费员大打出手,致人轻伤,最终获刑6个月。

        大众网临沂11月12日讯(记者 江志宇 通讯员 肖寒)一元钱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绝对是个小数目,然而,家住费县方城镇的张某却因为一元钱的停车费用问题对收费员大打出手,致人轻伤,最终获刑6个月。

        2011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临沂市人民广场大润发超市西门看车处,因在收费问题,与收费员徐某发生争执,遂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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