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综合中新社、中广网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在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入、攻击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草案从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活动;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治理垃圾电子信息以及完善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
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
因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短评
依法保护信息不能“网开一面”
不可否认,网络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然而,网络也有它的缺陷。由于传播渠道四通八达,交流平台开放宽松,大量个人信息容易从这里泄露,甚至谣言诽谤会于此泛起。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受到网络谣言、网络信息被滥用等问题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拥有5.38亿网民、10亿多手机用户的“网民大国”,任由网络信息被滥用的损害不能低估。在依法治国日益深入的今天,网络信息应用不能“网开一面”。要使潜伏在网络中的危害甚至“杀机”得到遏制清除,给民众营造一个健康安全舒心的网络环境,依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不能缺位。
网络信息保护不是“清网”,不是“不让人说话”的管束,而是在顺应网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使网络信息传播有法可依、文明有序。 (据新华社北京24日电)
其他立法
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删除“30倍上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从补偿原则看,原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劳务派遣不是用工主渠道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指出,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此外,草案还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并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责任编辑: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