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实名举报广东湛江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文高包养二奶并超生的网帖引起广泛关注。邓文高接受采访时称自己很累,个人家庭有一些特殊情况。但他自始至终都没有向记者具体说明他的家庭“特殊情况”。24日深夜11时许,湛江市纪委通过其官方微博,通报羊城晚报此前报道“网曝副秘书长包养二奶并超生”的调查结果:就群众关于“湛江市政府副秘书长邓文高包养二奶超生”的举报情况,湛江市纪委新闻发言人说,经调查,群众举报基本属实。他说,经湛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湛江市委同意,免去邓文高一切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邓文高(资料图)
网络曝光的邓文高与其包养的二奶及超生孩子的视频截图。
新闻解读
什么“特殊情况”可以包二奶超生?
官员的“雷语”听得我们的耳朵都起茧了,比如,“不要老报冷冷冷,要注意社会和谐”;比如,“时间太长,没有精力去调查”;比如,“为了稳定干部队伍,才发文招录领导子女”;再比如,“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这一次,包二奶超生是因为家庭有“特殊情况”的“雷人”言论不过是将我们早已被雷得外焦里嫩的心灵雷得外面更焦臭一点,里面更熟一点罢了。
包养二奶是因为家庭有特殊情况,这让我等民众的确有点措手不及。其实,很多人在看到“家庭有特殊情况”这条新闻之初,想必都有可能对这位副秘书长产生一丝同情。是啊,如果他的正妻是悍妇,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却又不肯离婚,那么可怜的邓大秘书长怎么日复一日地过着单调恐惧的家庭生活?亦或是他的正妻生的是女儿,那么谁来为他们邓家传宗接代?所以说,包养二奶,让二奶生孩子,应该是情有可原的――这就是邓大秘书长家的“特殊情况”吧。
可是,我们不能忽视几点:一、邓文高在没有和妻子离婚的情况下包养二奶,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触犯了重婚罪;二、邓文高超生,违反了计划生育国策;三、作为官员,其包二奶超生的行为不仅沾污了自己官员的身份,还给党和政府的形象抹黑。作为一名官员,一名拥有哲学学士学位的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所以,在这种情境下的“家庭情况特殊”说,其实是在为自己开脱,想博取同情,从而逃脱罪责。
其实,“特殊情况”的说辞在官场早已被说剩了,驾驶公车上下班是因为有“特殊情况”,破格录取是因为“特殊情况”,如今,就连包二奶超生也因为“特殊情况”,这样下去,以后官员贪污腐败、杀人放火都可以套上“特殊情况”?只是,每位官员干了违反乱纪的事都因“特殊情况”,那么党纪国法该置于何地?法律法规还有什么作用?当然了,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邓大秘书长在纪委等部门介入调查之时声称他的家庭有“特殊情况”,不外乎是想做最后的挣扎,希望介入调查的执法部门要秉公执法,不能在“特殊情况”面前大发慈悲,畏首畏尾,从而放过一个又一个违法乱纪分子。(东北新闻网 文/梦离柯)
包二奶超生:家有特殊情况,国无特殊官员
包养二奶还超生,无论对一名国家公务员还是一名官员来说,都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容许的。邓文高被人举报之后还装出一副可怜兮兮的模样,希望博得世人的理解和同情。然而,一个人所共知的道理是:家里可以有“特殊情况”,但国家却没有“特殊官员”。
邓文高是一名官员,除了应具备官德之外,还应有家庭美德。即使家里有“特殊情况”,但也不能包养二奶,可以离婚之后明媒正娶。包养二奶之人,肯定道德出了问题。邓文高居然称自己“不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实在恬不知耻、厚颜无耻――包养二奶者,莫非还是一个道德高尚之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人都要遵守,官员更应带头遵守。超生已经违反基本国策,包养二奶超生,还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法律法规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没有特别的公民、没有特殊的党员、没有特殊的干部、没有特殊的官员,家有“特殊情况”不是违法违规官员免受处罚的理由。
邓文高“包养二奶超生”案提醒世人:无论做人还是做官,必须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一旦突破底线,必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21CN 文/毛开云)
微言大义
@flower小女范儿:有特殊情况就可以这样么?如果都有特殊情况,那还得了。
@kodoa小璐:谁家都有特殊情况,都包二奶吧!
@哲様:有个二奶,而且超生,家庭情况确实很特殊啊!
@我不想爪子:道貌岸然!
@西洋红:但无论什么特殊情况,重婚罪是成立的。
@静波微澜11:又包二奶又生娃,还说道德不败坏。
(责任编辑: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