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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订金”非“定金” 无需双倍返还

2014年03月06日 09:10 作者:孔红星 屈邦梅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近日,郯城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订金”与“定金”之争的消费纠纷。

      大众网临沂3月6日讯(见习记者 孔红星 通讯员 屈邦梅) 近日,郯城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订金”与“定金”之争的消费纠纷。

      去年10月,家住郯城的消费者刘某在一太阳能专卖店预订了一款太阳能热水器,因当时房子正在装修,不适宜马上安装,刘先生选定了太阳能后交了200元钱,商家承诺半年之内随时可送货上门并免费安装。四个月过后,刘先生新房装修完毕找到该商家要求安装太阳能时才发现,该商家因经营不善,已关门停业。商店内的太阳能执水器也已处理完毕,商家既无太阳能给刘先生安装,也不退还刘先生当初预交的200元钱。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郯城县工商局要求维权。

      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后,郯城县工商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查落实,经调查发现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找到该商家,经批评教育商家也同意退还刘先生200元钱。可是这时的刘先生却认为既是商家违约,200元定金就应双倍返还,商家应返还自己400元钱。商家认为既无货可供,预交的200元退回给刘某即可,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道理。双方当事人就定金双倍返还一事僵弛不下。

      刘先生在购买太阳能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一张证明商家收取了刘先生200元钱的收据。因此,刘先生预交的200元钱是否是定金无法认定。可是细心的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商家出具的这张200元钱的收据上写的是“暂收太阳能货款200元”,从而认定这200元钱是“订金”而非“定金”,不存在双倍返还一说。

      关于“订金”和“定金”,郯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从《合同法》的角度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定金”是指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不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资金周转短缺困难。给付预付款一方违约,可以要求返还预付款;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经过郯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解释和调解,商家退还了刘某的200元钱,并就未能履约一事向刘某致歉,刘某不再提双倍返还一事。至此,这起关于“定金”和“订金”的纠纷才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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