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9-3100789

通讯员qq群:97190667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家居>实用信息

小心这些陷阱 南宁发布家居消费合同纠纷热点案例

2014年03月17日 23:59 作者:韩倩 来源:广西新闻网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居建材类消费大幅增加,家居建材消费纠纷数量也有所增加,其中家居产品质量的消费申诉比重减少,逐渐变成以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为主。2、木地板及木制家具行业部分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使用国家规范名称填写相关产品信息,采用所谓“行业名称”误导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居建材类消费大幅增加,家居建材消费纠纷数量也有所增加,其中家居产品质量的消费申诉比重减少,逐渐变成以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为主。据统计,今年以来,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共受理消费申诉数量90起,其中,合同纠纷数量为59起,占全部消费投诉数量的65.6%,较往年同期增加了5.2%。

      家居合同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热点:

      1、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将其口头承诺内容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在经营者没有兑现承诺时,导致消费者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2、木地板及木制家具行业部分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未使用国家规范名称填写相关产品信息,采用所谓“行业名称”误导消费者。

      案例:2014年,消费者王某在某大型建材卖场购买了三扇实木门,经营者向其介绍该木门材质为“金丝柚木”(行业名,规范名为巴新埃梅木),消费者误以为“金丝柚木”与“柚木”没有差别,就和经营者签订销售合同。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金丝柚木”与“柚木”有所不同,就以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往往只填写商品规格、数量、价格,很少填写商品商标、质量等级等其它内容,造成消费者无法根据销售合同及相关国家标准对购买的产品进行验收。

      案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瓷砖店购买一批瓷砖,在和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经营者没有填写商品品牌、商标等内容,消费者在安装时发现瓷砖品牌与原购买品牌不一致,要求商家更换,商家称消费者购买的就是安装瓷砖的品牌。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同意补偿差价给消费者。

      4、经营者订立销售合同时,要求消费者预先交付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定金,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5、部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长期未提货,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如消费者提出消费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案例:2012年,消费者在某家居专卖店购买两张藤椅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一直未提货,2014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交付藤椅时发现该家居专卖店2013年已不再经营,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由于消费者知道其自身权益受侵害超过了一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签订家居买卖合同时,优先选择市场口碑较好的品牌或商家,详尽了解所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

      2、涉及材料、质保、安装等问题,以及导购员的口头促销或服务承诺,最好详细地写在合同上;

      3、在定制类产品中,消费者最好签字确认并保留设计图纸、材料样本等,以便验收时进行对比。

      4、消费者应向销售人员索取购物票证并妥善保存,如遇消费侵害可直接联系卖场消费维权服务站或致电12315进行申诉举报。

    (初审编辑:徐传文   责任编辑:刘春暖)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