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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 遗留财产惹纠纷 律师:应以遗嘱为准

2013年05月13日 08:49 作者:赵泽军 李艾忠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1991年5月,王某某与何某调解离婚,共同生育的孩子大女儿王琳(化名)由何某抚养,二女儿王丽(化名)由王某某抚养。
        大众网临沂5月13日讯(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李艾忠)1991年5月,王某某与何某调解离婚,共同生育的孩子大女儿王琳(化名)由何某抚养,二女儿王丽(化名)由王某某抚养。2011年9月,王某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一份,载明:“家中一切财产及一处房产由二女儿王丽所属,此遗嘱完全出于我本人自愿并无任何人干涉和逼迫。”王琳以王丽非法占有王某某的遗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父亲王某某(已故)遗产的一半(价值为10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遗嘱有效,房产归王丽所有。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姜涛律师认为如果原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就应该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此遗嘱为假,如原告不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按照规定,遗产的归属就应该以遗嘱为准。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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