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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15日起允许网购反悔 案例解读新亮点

2014年03月12日 07:39 作者: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即将到来,届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也将开始实施。而新消法中增加规定了个人的责任义务,因此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可向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张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即将到来,届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也将开始实施。新消法规定,商业欺诈赔偿标准将从两倍增至三倍,网购商品也可以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而明星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将承担连带责任等。新消法实施前夕,市一中院的法官对新消法中的几大亮点进行了详解读。

      亮点一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法条】修改后的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张某花费19998元,从某藏品公司处购买了国宝九龙金币两套。包装盒上记载,这套国宝九龙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在该藏品公司网站上也有国宝九龙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的宣传语。但张某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发现情况并非如此,遂以某藏品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了这家藏品公司。

      ■法官释法

      本案中,某藏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国宝九龙金币并非中国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发行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多次使用“国家”的概念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并购买,构成欺诈。

      按照现行消法,消费者张某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金额的两倍赔偿,但按照新消法规定,张某可请求按照购买金额的三倍赔偿。

      亮点二 网购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法条】修改后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张女士在网上一家卖竹木产品的店铺看中了一个木质鞋架,原本张女士对质量问题有点担心,但是看到店里“支持退换货”的承诺后,才下单购买。

      而到货后张女士发现鞋架质量不好,还没有标签和生产日期。便向卖家要求退货,但是卖家不同意,理由是“竹制品难免有瑕疵”。张女士随即以店铺网页上的“退货承诺”质询卖家,却被告知退换货范围仅限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而张女士的鞋架属于“难以避免的小瑕疵”,因此不支持退换。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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