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转换条件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享受待遇
为保障参保者老年基本生活,不允许同时享受两份待遇,对重复参保要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就高不就低。
琅琊新闻网6月29日讯(记者 展萍) 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7月1日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还规定,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另外,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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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15日”防止拖沓办理衔接
为了避免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过程中出现推诿拖沓,《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专门列出了程序办理办法: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记者 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