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本该受到鼓励和赞扬,然而如果没有选对方式非但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反而只能受到法律的惩罚。临沂市民赵某大学毕业后因为私自帮朋友代购商品获利,最终因偷逃应交税款14万,被处罚金30万,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初次代购尝到甜头
临沂市民赵某在南方某大学毕业后,返回家乡自己开了一家服装店,虽然事业刚刚起步获利不多,但是收入还算稳定。
2014年5月份,赵某前往香港旅游,期间不少朋友要求其代购奢侈品品牌的服饰,赵某均欣然答应。
赵某从香港“满载而归”后,由于价格较内地低不少,朋友们都自觉地给陈某“辛苦费”。赵某感觉“代购”远比自己单纯卖服装赚钱快得多。
于是,赵某打算做“代购”业务并开发自己微信朋友圈,以及QQ空间,把通过网络以及自己在香港拍的许多物品展示给好友。
赵某虽然知道有利可图,但是没想到是“代购业务”那么有市场,不少朋友要求其代购。
渐渐地赵某感觉,等着好友下单再采购太麻烦,于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行情,开始定期进货。其平均一个月去一次香港,带回的商品包括欧洲高档品牌的服装、包、皮具等都从香港尖沙咀、铜锣湾一带的批发店购进。
逃税赚暴利被判刑
当赵某正为自己的业务“蒸蒸日上”而兴奋不已之时,2014年8月份,赵某从香港带奢侈品从深圳皇岗口岸入关,被海关查获,海关让其补缴了税款。
这次被查处之后,赵某才知道从香港带奢侈品回来需要交税,但交税的话,奢侈品的成本就高了,则失去了竞争力。
于是,赵某之后前往香港购物,依然不缴税,而是将部分货物放在行李箱带回,入境时也未向海关申报。
有时候,其也通过香港卖家直接发货,尤其是不便携带的货物,都是卖家通过“水客”将货物带入境内,然后再走快递。
尽管通过“水客”发货成本也不低,甚至有时七八件衣服的快递费要1000多元,但仍然要比交税“成本”低。
如此,在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赵某共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14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非法携带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赵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整理、核对进货凭证、销售记录,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其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超过个人用途的海外代购属于违法
山东品众元王自豪律师表示,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的商品被区分为货物和物品。所谓“货物”属于企业间的贸易行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需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具体到入境,企业则需要缴纳货物的进口税。而对“物品”进出境的规定则是: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关于物品的认定,最关键点在于“是否自用”,这意味着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是以个人物品的方式入境,却产生了二次销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公告的规定,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也要就超过部分进行征税,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擅自将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也会构成走私犯罪,起刑点是5万元人民币。此外,如果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数额未达到5万元人民币,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记者 李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