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10种情况纳入“黑名单”。日前,市政府印发《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其中,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黑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当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每半年、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
(一)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九)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记者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