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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黑名单”市场准入等方面受限或禁入

2016年03月29日 07:39:00 作者:庄成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28日记者临沂市安监局获悉,日前,市安委会下发《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要求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作为前置条件,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

      28日记者临沂市安监局获悉,日前,市安委会下发《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要求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作为前置条件,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

      方案要求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作为前置条件,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据介绍,根据《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规定,凡是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其中包括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等。

      同时,自公布“黑名单”之日计算,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记者 庄成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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