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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

2009年03月03日 17:11 作者: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省管企业负责人出现经济责任问题,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缴不当利益外,还将采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职业禁入等方式予以追究责任。省纪检委、省审计厅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的认定,追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如违反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违反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规定,违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力,导致企业管理混乱、资金失控或者资产损失,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出现贪污、挪用、私分公款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

        对于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的追究方式,《办法》规定除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缴不当利益外,还当采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职业禁入等。经审计认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和承担领导责任的不同,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谈话诫勉、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分。同时规定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罚款、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负责人被责令辞职、免职或撤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责任编辑:linyida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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