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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法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老赖”被曝光警

2013年05月15日 08:36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本年度第一期限制高消费令公告,200多名银行“老赖”被曝光警告。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期间,禁止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其子女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大众网临沂5月14日讯 (记者 韩纪功 通讯员 王超)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本年度第一期限制高消费令公告,200多名银行“老赖”被曝光警告。被执行人在限制高消费期间,禁止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其子女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高令公告规定,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禁止有以下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

      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限高令规定,提供消费服务的单位如发现前来消费的单位和个人为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应拒绝其高消费行为并向法院报告;任何公民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的,均可向该院举报。

      据了解,在兰山区法院本期限高令中,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兰山合行。据该行资产保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涉及的不良贷款客户共200余人,限制这些客户高消费,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对“老赖”们起到警示和限制作用。

      上述负责人称,这些客户大都贷款到期未能及时归还,致使形成了不良贷款。其中有些客户信用观念淡薄,恶意逃废债务。在催还贷款时,有些“老赖”声称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却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甚至经常出国旅游进行高消费。这些“老赖”涉及各行业,大多是贸易类、加工类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中不乏公职人员、企业老板等。

      “下一步,对部分态度不端正、还款不积极主动的不良贷款户,我们将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不良贷款清单,公开借款人信息、贷款信息。对于拒不归还不良贷款的钉子户、赖账户,将依法采取起诉等多种手段进行清收,决不手软。”上述负责人坚定地说。

      “老赖”禁止以下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效果:部分“老赖”怕丢脸忙还钱

      “限高令”公示后,“老赖”们会有什么反应?怕丢脸赶紧还钱,部分“老赖”开始采取行动。

      2011年5月,河东区法院发布了全市首张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买房旅游等。“这张‘限高令’可以说是立竿见影,被执行人李某一周内就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5月14日,下发全市首张“限高令”的张法官这样回忆说。

      兰山合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有同感。据她介绍,去年10月31日,她所在行在有关媒体上发布了类似限制高消费令,不仅让一批“老赖”露了脸,而且在清收不良贷款上开拓了新方式,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也戳到了部分被执行人的痛处。其中该行不良贷款客户王某说:“真没想到欠款还会在报纸上曝光,很多生意伙伴和朋友都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对我的信用影响很大,只好抓紧想办法还款。”

      据了解,为了消除不良信用影响,先后有十几名客户到该行协商还款计划,并有客户偿还了不良贷款本息近60万元。可以说,这种新方法的探索与实践,在取得较好的清收效果的同时,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把“老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经营地址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是否会侵犯当事人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但不是干涉他们的生活自由。同时,这样会增加执行力度,让‘老赖’真正曝光在阳光下。”张法官说。 

      律师:银行“老赖”越赖损失越大

      针对在银行贷款合同中,借款人不按照约定还款日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老赖”现象,律师分析认为,赖的时间越长,所要承担的利息和惩罚性罚款就将越多。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付总认为,根据有约必守的合同法基本原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还款。在约定宽限期内仍不还款的,即视为逾期,逾期还款记录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对个人社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不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还将直接面临法律风险,银行系统使用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情形一般比较严厉,债务人将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一旦进入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借款合同约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人将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清偿到期债务;约定有保证人的,保证人亦将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登记在保证人名下的财产也将面临被司法查封的风险。

      鉴于“老赖”将面临社会诚信不良的负面评价和法律强制执行的代价,姚付总律师建议广大借款人,在合同约定还款期来临之前,务必提前制定还款计划。不要到了还款时间“临时抱佛脚”,一旦资金周转出现障碍,不能及时还款的代价会很大。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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