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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1月1日起实施

2013年10月25日 08:22 作者:展萍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出台,并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执行。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缴纳做出了全面规范,这代表着今后劳动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时有法可依了。
        大众网临沂10月25日讯(记者 展萍)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出台,并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执行。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缴纳做出了全面规范,这代表着今后劳动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时有法可依了。

      工作不满一定年限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费、工作了很多年,却始终不知道自己每月缴纳多少社保……现实生活中,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对此,《规定》中有了明确的说法。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暂未接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文件,接到后会第一时间,根据规定、要求贯彻实施。

      相关链接

      保费缴费明细情况应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提到的社会保险费,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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