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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有了“硬杠杠”6种情况处罚款

2013年11月19日 08:43 作者:付茜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市容环境秩序,日前,市政府通过并印发了《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审批管理、设置与维护等都有了“硬杠杠”。
        大众网临沂11月19日讯 (记者 付茜)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市容环境秩序,日前,市政府通过并印发了《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审批管理、设置与维护等都有了“硬杠杠”。

      《规定》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色彩设计要与城市色彩专项规划协调一致,提倡使用新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许可集体审批制度。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城区段管辖区域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据介绍,市城市管理部门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位,应按规定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年发布数量和时段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公益广告内容和发布起始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供。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热点点击:户外广告“生了还得养”

      本报新闻热线曾多次接到市民反映:有的广告牌在大风中摇摇欲坠,有的广告牌严重破损影响城市形象……对于以上种种问题,《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均作出了回应。

      《规定》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对于设置期满两年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它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11种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3、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4、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5、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6、在透视围墙上的;

      7、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8、影响现状绿地效果或者依附行道树和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9、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10、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11、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6种情况要处以罚款

      1、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4、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5、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白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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