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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缴垃圾处理费最高或罚千元

2013年11月19日 08:54 作者:刘遥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从居民倾倒生活垃圾的动作到垃圾被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管的过程,现在都有了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大众网临沂11月19日讯 (记者 刘遥)从居民倾倒生活垃圾的动作到垃圾被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管的过程,现在都有了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根据近日出台的《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称该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清理处置企业不能说关就关,必须要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对其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该办法从设施管理,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多方面提出详细要求。城市中产生的粪便也参照生活垃圾进行管理。

      根据该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根据该办法,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应优先完成对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批准定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理、处置的企业如果要停业、歇业,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在众多生活垃圾中还有废旧家具、厨餐垃圾等特殊生活垃圾,如何处理它们,该办法有了明确规定。废旧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按规定运输至指定的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场所,而不得向下水道倾倒。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要对每天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这些结果都要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置生活垃圾,需要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垃圾处理费用。如未按规定缴纳,将被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单位将被依法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白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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