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临沂2月19日讯(记者 左肖 邵琳)网购、赠送、因故延迟等新买的家电,如果还没使用就过了三包期,不仅退货无门,想要维修都要自己付费。将于今年“3·15”实施的新《消法》对“三包期”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案例一 新家电错失三包有效期
消费者王女士以99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空调,付款当日,商家开具了发票。但是因为没有现货,直到3个多月后空调才送到消费者家中。在使用了9个月,空调出现了问题,王女士立即联系了该品牌的售后服务,但对方表示因为按照发票日期计算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整机包修期,而且故障部件也不属于三包规定的主要部件,所以如果要维修,就需要王女士自己付费。可是王女士认为空调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了故障,完全应该享受三包规定的整机一年包修服务。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投诉后,由于王女士无法提供送货延迟的凭证,最终维权无果。
案例二 网购送货延迟耽误维修
2012年11月,消费者刘先生在电商价格大战期间,在网上淘到了一台心仪已久的46英寸液晶电视,但是等了一个月后才收到货,又拖了一段时间厂家才给安装,可是商家开具的发票日期是刘先生的付款日。2013年12月,这台电视出现故障,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修后称是电路板损坏,需要更换。根据发票日期,这台彩电已经过了一年的整机免费包修期,需要收取维修费和材料费共计860元。刘先生对此表示难以接受。
现状分析 买送时间差易引发纠纷
记者从临沂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然而近年来,由于产品实际到货日期与发票日期存在差异而造成三包时效缩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关于发票与安装日期不一致而引起的投诉调查调解有一定的难度,也给消费者维权制造了不小的困难。
很多消费者提前购买家电,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商家延迟送货,消费者的“三包期”无形中就被缩减了。特别是随着网购家电也容易造成发票开具日期与消费者收到货物的日期存在较大的差距。
“如果仍从开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往往是家电还没有送到消费者家中安装就开始计算三包期,显然对消费者不合理。”临沂市消协工作人员说。
新规解读
“三包期”自收货当日计算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消费趋势,新修改的《消法》对“三包期”做出了修改,新《消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一新规定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新《消法》实施后,‘三包期’计算将按照新《消法》执行,可以有效化解因为商家送货不及时而导致的错过三包期等纠纷。”临沂市消协工作人员说,他同时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在收到货物后,一定要当场要求送货人员留下送货收据,并注明实际送货时间,以证明自己真正收到产品的时间。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能凭证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