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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因产品缺陷造成伤亡 卖家应承担责任

2014年03月05日 08:14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王先生做木工装修工作已经两年多。2013年5月,他和老乡承接了某小区住户的木工装修工程,为安全起见,他和老乡在某商户购买了触电保护器并交由电工按照说明书安装使用。不料在工作中王先生不慎触碰到墙壁上裸露的电线,但他们安装的触电保护器却没有跳闸,王先生不幸触电身亡。

      王先生做木工装修工作已经两年多。2013年5月,他和老乡承接了某小区住户的木工装修工程,为安全起见,他和老乡在某商户购买了触电保护器并交由电工按照说明书安装使用。不料在工作中王先生不慎触碰到墙壁上裸露的电线,但他们安装的触电保护器却没有跳闸,王先生不幸触电身亡。

      后经技术部门鉴定,该触电保护器事发时安装正确,发生触电事故不能跳闸,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经了解,该触电保护器系浙江一家电器公司生产,王先生同老乡一道在本地某商户购买。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亲属将触电保护器销售商诉至法院。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技术部门鉴定,该触电保护器存在质量缺陷,致使王先生在触电时不跳闸与其触电身亡存在因果关系,技术部门鉴定应承担本案80%责任,王先生施工时未注意到墙上的裸露电线并预见可能因此给自己造成伤害,应负20%责任,一审判决:销售商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律师说法: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负有过错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此类案件,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销售者在临沂、生产者在浙江某地,如为减少讼累、尽快实现合法权益,被侵权人亲属在律师帮助下,选择了以销售方为被告在本地提起诉讼,并依法对销售者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有力地保证了本案日后执行的便利。销售者赔付后,如认为产品缺陷系生产者造成的,可以依法再向生产者追偿。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彭海律师提醒广大读者:为避免因产品质量缺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购货发票、合格证等关键证据应注意留存,一旦发生损害,被侵权人应先向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必要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聘请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记者 赵泽军 整理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孔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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