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记者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大会上了解到,临沂市公开了全市薄弱的空气质量“家底”,并提出了明确目标及强力措施,确保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60%左右,“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将明显增加。
会上,临沂市公布了《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改善空气质量三步走的三期规划目标。第一期目标(2013-2015年):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40%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到2015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5.0%和32.0%,分别控制在8.16万吨、9.0万吨以内;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0.0%和18.0%,分别控制在5.25万吨和1.27万吨以内。
到2015年,城区环境空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0年改善45.4%、16.4%、41.4%,分别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46微克/立方米、129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临港区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109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
第二期目标(2016-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比2010年改善50%左右。到2017年,城区环境空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0年改善48.1%、27.3%、50.0%,分别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11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57微克/立方米以下;临港区控制在52微克/立方米、36微克/立方米、9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下。
第三期目标(2018-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八成达标,比2010年改善60%左右。到2020年,城区环境空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0年改善50.9%、27.3%、60.5%,分别控制在53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87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44微克/立方米以下;临港区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33微克/立方米、74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下。
《2014年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20%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会上,还对在改善城区空气质量百日集中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改善空气质量三期规划目标
19项措施齐发力提升空气质量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积极有序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到2015年,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占全市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达到10%,新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6%左右。到2020年,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占全市电力总装机容量的15%,新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
2.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机组必须按期淘汰。2015年底前,所有县区建成区、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工业集中区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不在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集中区只保留一个燃煤热源。
3.积极开展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
大力推广重点行业循环经济示范技术、项目和模式建设,构建循环经济工业体系。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到2017年,完成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水经济开发区、临沭经济开发区、莒南经济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和框架,资源能源利用方式不断优化。
4.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2015年底前,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14万千瓦;2017年底前,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
5.加快优化产业布局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严格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禁止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冶金、建材、等行业高污染项目。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
6.工业烟粉尘治理
对火电企业燃煤机组、水泥企业水泥窑、钢铁企业烧结(球团)机等相关设备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使用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对水泥、建陶等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取密闭、抑尘、洗尘等有效措施,确保颗粒物排放达到相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7.城市扬尘治理
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并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实施精细化管控。
8.施工扬尘治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必须采取遮盖、围挡、密闭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并保持整洁,渣土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密闭、冲洗措施。在建和新增建筑工地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和绿化。
9.道路扬尘治理
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到2017年达到90%以上。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10.堆场扬尘治理
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减少堆放量。
11.二氧化硫治理
继续加强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对燃煤火电机组、烧结(球团)机、焦炉等相关设备烟气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进行升级改造,完善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测和DCS控制系统,确保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相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12.氮氧化物治理
大力推进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到2017年,全市燃煤电厂和水泥生产线全部完成脱硝改造。积极推广燃煤工业锅炉、烧结机等烟气脱硝技术,选择烧结机单台面积180平方米以上钢铁企业开展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
13.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4.强化有毒有害气体治理
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铅、汞等有毒空气污染物调查性监测。积极推进大气汞污染控制工作,编制燃煤、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大气汞排放清单。
15.机动车污染治理
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汽、柴油加快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到2015年,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2017年底前,所有机动车环保检测应实现与安检同步,并作为通过安检的前置条件。开展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
16.秸秆焚烧监管
禁止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力争到2015年,秸秆能源化利用率达到13%左右,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85%。
17.餐饮业油烟治理
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城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强化净化装置运行监管,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加强对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建成区所有餐饮企业油烟治理。
18.建设城市及企业绿色生态屏障
在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广泛栽植乔木,努力提高绿化、园林和景观建设的生态功能。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5%、37.5%,到2020年分别达到50%、42%。
19.加快国土绿化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以荒山造林、长防林、沿河防护林、道路林网等重点工程项目为支撑,加快国土绿化步伐;强化矿山植被恢复与治理;加强湿地修复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到2020年达到40%以上。
《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4月1日起执行
本报3月31日讯 (记者 吴慧)《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细颗粒物(PM2.5)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10、SO2、NO2三类污染物(PM2.5暂不考核)考核权重分别为50%、30%、20%。
考核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临沂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市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并及时通报各县区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应上交补偿资金的县区,须于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逾期未划入的,按应交补偿资金的2倍上交。
有关县区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
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记者 吴慧)
各单位职责分工
(一)能源结构调整
牵头单位:市节能办
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二)落后产能淘汰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三)产业布局优化调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五)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机动车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机局、市环保局
(八)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
(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十)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