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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速安全条例8月实施 未满12岁禁坐副驾驶

2014年06月30日 14:09:00 作者:邓梦娇 邵长宣 来源:大众网
今年8月1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本次《条例》修订历时一年零三个月,与原条例相比,本次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修改和增加了14条内容,其中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乘坐副驾驶位、实习期驾驶员上高速需要三年以上驾龄人员陪同、统一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和标准等条款引人关注。

      大众网临沂6月30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邵长宣)今年8月1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本次《条例》修订历时一年零三个月,与原条例相比,本次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修改和增加了14条内容,其中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乘坐副驾驶位、实习期驾驶员上高速需要三年以上驾龄人员陪同、统一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和标准等条款引人关注。

      大众网记者选取了其中市民比较关注的六条,采访到临沂市高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综合科科长王峰祥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乘坐副驾驶位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驾驶机动车出行成为常态,但是对于儿童乘坐副驾驶位,部分家长未完全意识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儿童的身体是承受不住安全气囊打击的,更有甚者,安全气囊会给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

      为此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椅。”

      根据这一规定,提高家长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实习期驾驶员上高速需要三年以上驾龄人员陪同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新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十二个月为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期间,因驾驶经验不足,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紧急事件往往不能规范处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机动车在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将受罚

      近年来,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左侧车道行驶的现象突出,尤其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高速公路,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通行安全。

      新条例在行车规则的规定方面比较详尽,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高速公路分道限速基础上,更进一步限定了各车道可行驶车辆的车型,各行其道规定明确。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各车道行驶最高和最低限速以及限制车型,在低速行驶方面,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彻底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随着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的数量越来越多,高速公路流量持续增大,疏导保畅矛盾也日益突出。特别是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因刮擦、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多,造成“小事故大拥堵”现象发生,严重影响人们群众的平安顺畅出行。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收费站、服务区、港湾式停车带),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

      此举可以有效缓解高速公路上因小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

      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一些大型故障货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往往会有一部分车身占据行车道,给后方车辆带来安全隐患,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故障车辆的停放问题,同时也可以为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统一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和标准

      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范围、种类及幅度,对其进行了具体化。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罚款一百元提高至一百五十元;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罚款一百元提高至二百元。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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