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临沂5月28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纪云慧)28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了2014年审结的6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希望这些案例,可以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1为管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管某某(17岁,在校学生)与被害人刘某因在网上聊天时说话方式不当引发互骂,管某某对刘某心生怨气。2014年1月21日,管某某冒充刘某的同学将刘某骗至学校门口,纠集3名同学将刘某头面部打致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因与被害人在上网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逞强好胜,纠集多名同学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管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案例2为苗某某强奸案:被告人苗某某(16岁)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初中二年级学生胡某某(13岁),两人通过手机电话、短信频繁联系。胡某某与母亲吵架后来到苗某某家中,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争取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被告人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3为左计虎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左计虎,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大学文化,小学教师。被告人左计虎在担任某小学班主任期间,为了寻求性刺激,多次在教室内,抚摸其班内11名女生的身体隐私部位,进行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左计虎为寻求性刺激,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当众多次猥亵女童,其行为危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左计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4为赵明、孔祥营绑架案:被告人赵明、孔祥营预谋绑架本村幼儿刘某某勒索钱财,趁刘某某的母亲送刘某某去幼儿园之机,将刘某某之母打倒,持刀将刘某某劫走,并打电话给刘某某之父,索要现金500万元。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刘某某解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孔祥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明、孔祥营犯绑架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案例5为王某某诉盛某抚养费纠纷案:盛某与王某非法同居期间,王某生育女孩王某某。王某某未满周岁时,王某与盛某发生争吵,盛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盛某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被告盛某否认与王某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告申请作亲子鉴定,但被告盛某拒绝配合,法院依法推定被告盛某与王某某存在亲子关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盛某按每月1800元给付王某某抚养费至王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五年支付一次。
案例6为刘某诉某纪念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原告刘某(6岁)与几个小朋友一起到被告某纪念馆门前的广场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有攀爬到馆前石碑上的行为,后刘某在石碑附近休息时被突然倒下的碑头砸伤,导致左侧大腿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纪念馆门前的广场属于公共场所,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于碑头和碑身系嵌合在一起的石碑,纪念馆未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阻隔物等措施隔离来往人员与石碑的接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保护其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原告刘某的监护人当时并未在公共场所陪同原告,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对原告攀爬、靠近石碑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劝阻和照看,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监护人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纪念馆承担60%的责任,刘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