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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治污再放大招 临沂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

2015年08月07日 17:37:00 作者:邓梦娇 来源:大众网
7日上午,兰陵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仪式举行,大众网记者从现场获悉,在学习其他法院“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临沂市委、市政府铁腕治污的要求,结合兰陵县县情,创设了属于兰陵县人民法院独有的“四审合一+”的集中审判模式,即集中审理设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及上级法院指定的案件。兰陵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临沂市第一家环境资源审判庭。

    7日上午,兰陵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仪式举行

        大众网临沂8月7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李新文)7日上午,兰陵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仪式举行,大众网记者从现场获悉,在学习其他法院“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临沂市委、市政府铁腕治污的要求,结合兰陵县县情,创设了属于兰陵县人民法院独有的“四审合一+”的集中审判模式,即集中审理设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及上级法院指定的案件。兰陵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临沂市第一家环境资源审判庭。

      据兰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思贤介绍,兰陵县是资源大县,蕴藏丰富的石膏、铁矿、森林和水资源。资源开发在增加财政收入、解决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近三年来,兰陵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6件,依法判处63人;审理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7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87件,涉案标的1760万元;审理土地、环保行政案件43件,审查执行土地、环保非诉执行案件1230件,为兰陵的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陈思贤说,在办理上述案件时,传统做法是按诉讼的类型,分别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行政庭办理,这一工作模式不仅不利于环境资源法律的统一贯彻,而且也不利于统一司法尺度,形成环境资源司法的合力。建立专门审判庭,可以在一个审判部门形成对整个环境事件的整体认识,避免出现不同审判部门认识角度不一带来的裁判尺度的差异问题。同时,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大量的科学问题,对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环境科学知识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依托长期的、大量的审判实践来逐步养成。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原本分散在各个审判部门的环境资源案件全部集中审理,有助于法官依托案件迅速积累审判经验,提升专业化程度。另外,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需要与当地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诸多部门联动,设立专门审判部门也有助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归口协调。

      兰陵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倪杰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介绍,兰陵县人民法院在学习其他法院“三审合一”集中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临沂市委市政府铁腕治污的要求,结合兰陵县县情,创设了属于兰陵县人民法院独有的“四审合一+”的集中审判模式,即集中审理设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及上级法院指定的案件。行政案件包括因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案件;民事、商事案件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涉及林地、矿产等合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包括环境资源保护机关为制止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今后,还会根据立法进程或者其他需要,对职责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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