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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2015年10月17日 08:54:00 作者:唐丽丽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16日,临沂市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也标志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16日,临沂市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也标志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10月15日,我市下发《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实施范围、如何计算、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说明。根据《方案》,改革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据介绍,驻临沂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不在我市参加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对于编制外人员,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编制外人员,不得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统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据悉,《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我市已有规定与新《方案》不一致的,按新《方案》执行。

      “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由按在职工资打折,改为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因素挂钩,真正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据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不统一、“双轨制”的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在16日召开的全市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解读。

      缴费比例:个人缴费为工资基数的8%

      根据《方案》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费。

      “现阶段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缴费基数。”记者了解到,对于特殊岗位津贴,凡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中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业年金: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

      根据《方案》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应当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有两种方式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据介绍,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计发月数,按月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计发原则:“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据介绍,这项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次改革养老待遇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原则。在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来说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同时,为了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过渡期第一年退休的发放10%,每年提高十个百分点,过渡期末年退休的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具体算法:

      “体制中人”养老金如何计算?

      1、“新人”: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

      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中人”: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老人”: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

      继续按国家和省规定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转移接续:缴费年限都会连续计算

      《方案》指出,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改革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编制内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认定为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这些转移办法,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有序流动。”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都不会受损。

        记者 唐丽丽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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