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起,青岛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比例由两成上调到三成,并收紧用公积金买二套房贷款标准,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后,五年内不能再申请,五年结清贷款后再买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六成,三次申请暂停发放。
20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21日起,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上调,恢复2008年11月政策调整前贷款首付比例的限制标准,即: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回至40%。
而最严厉的限制是对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标准的收紧。青岛将对二次和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更严格的规定。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种情况下,可用公积金付房租
市民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可以用公积金付房租了。20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1日起《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开始施行,市民租赁住房一年最高可提取使用12000元公积金。
为减轻租住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家庭支付房租的经济压力,五种情况下市民租赁住房,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五种情况分别为:(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办法规定,每套租赁住房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