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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

2016年04月20日 15:28:00 作者: 来源:山东平邑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三)各镇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监督镇域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主体
      (一)本通知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含平邑街道、经济开发区、长山生态保护区,下同)、和村庄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正常的建设程序,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三)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主要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并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手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严格材料供应,尊重工期要求,主动将限额以上工程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监管。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管和指导,对限额以上工程特别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做到无缝隙、无盲区、全覆盖。要加大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未经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要依法责令整改。要严把图审、材料、验收、备案等重要关口,在项目选址、地质勘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施工组织、建材选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
      (三)各镇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监督镇域内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纳入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镇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政府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六)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人民政府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七)镇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八)限额以上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并应在动土施工前到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要依法界定监管职责,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技术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工作经费,切实解决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大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及时整改。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编制农民自建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向建房农民无偿提供。要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指导,与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为农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通过发放挂图、建房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
      (二)加强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要充实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县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配备2-3名以上专职人员,镇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要加快推进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其办理质量安全审查、施工许可初审等业务,形成与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新型城镇化示范镇、国家重点镇要发挥好带头作用。要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及时将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传达培训到一线干部职工,切实提高镇建设管理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加强村镇施工队伍建设和建筑工匠从业培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对建筑工匠按照协会管理,定期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普及行业操作规程,提高建筑专业技术。
      (四)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要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指定专人担任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联络员,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
      (一)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设方必须符合规划、土地使用管理要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转文件。
      (二)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在申请建房建房时,应与所在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协议可作为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其工程进行管理的依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动工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基本情况。
      (三)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
      五、附则
      该《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该《意见》自2016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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