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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凶手一审死刑 当庭上诉

2013年05月28日 15:57 作者: 来源:钱江晚报(杭州)
5月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法院称虽自首成立但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据新华社、央视、央广

        5月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法院公布案件细节

    案发两天前产生盗车之念,行驶途中将婴儿掐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越野轿车内,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仍未熄火停放原处。

       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9时许,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到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

       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称自首成立但手段残忍,被告当庭提出上诉

       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认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判处赔偿丧葬费17098.5元。

    周喜军当庭上诉再引谴责

       据了解,法院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这一消息在微博引众多网友谴责声,也有网友质疑赔偿金额过低。

       其实,早在案发当初,周喜军的残忍罪行就引发一场网络谴责,这次当庭上诉的举动又激起了网友的怒火。

    @喜德瑞BDR:死刑不能换回小浩博的小生命,愿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愿在天堂一切安好。

    @jjter爱上耗子:这会是最终的判决吧?为什么会有这么狠毒的人?偷车就偷车,干吗要杀人?面对一个婴儿,他怎么能下得了手呢?太不是人了!

    @江南夜话:周喜军被判死刑算是罪有应得,很多人至今难以理解他的心态,不知道他有么有作为一个父亲的慈爱?再严酷的判决也换不回小生命的重生,只能是让社会稍微得到一丝慰藉。

    @辰迷一生:罚款五万赔偿一万七,这个才是真正的新闻。

        死刑不能换回小浩博的小生命,愿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愿在天堂一切安好。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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