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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11岁父亲引热议 法律赋予儿童的权利(图)

2013年06月19日 18:16 作者: 来源:法邦网
新西兰11岁父亲带来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思,年仅11岁,性器官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的少年居然成了小孩的父亲,该少年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儿童性侵的案件,儿童遭遇这样的境况,心中会一直存在阴影,想要健康快乐的成长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新西兰11岁父亲引热议

      新西兰11岁父亲带来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思,年仅11岁,性器官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的少年居然成了小孩的父亲,该少年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儿童性侵的案件,儿童遭遇这样的境况,心中会一直存在阴影,想要健康快乐的成长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近日,一则报道备受关注:一名11岁新西兰少年经一名同学怂恿结识了该同学的母亲,并与该同学36岁的母亲发生性关系,由于少年与同学母亲的性关系维持数月,最后女子产下一个孩子。该事件震惊新西兰,也引发引发社会各界对有关儿童性侵犯的法律保护反思,在我国,法律又赋予了儿童哪些权利?

      法律赋予儿童的权利

      《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教师法》、《婚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对儿童的权利作了特别规定,主要如下:

      1、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具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儿童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儿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对儿童造成伤害。

      3、生活获得照顾权。如父母对儿童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儿童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儿童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儿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人身自由权。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儿童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5、财产权。国家保障儿童的财产不受侵犯,即使是其监护人,除为儿童的利益外,也不得擅自处理。

      6、接受赠予权。儿童在接受奖励、赠予、报酬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财产继承权。儿童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立遗嘱时,应当为没有生活来源的儿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肖像权。以赢利性为目的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儿童的学习、生活照片时,必须征得儿童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9、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儿童的名誉。

      10、荣誉权。不得阻碍儿童获得各种荣誉,也不得随意加以撤销或剥夺。

      11、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儿童的个人隐私。儿童的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个人私事的决定权。

      12、著作权。儿童就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13、民事活动代理权。儿童就其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有要求监护人、学校代理权。

      14、休息娱乐权。儿童有休息、娱乐和游戏的权利,应鼓励他们参加游戏、娱乐以及文化艺术活动,家长、学校应当为儿童的娱乐、休息提供良好的条件。

      15、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

      16、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即不得要求儿童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

      17、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如参加政府的庆典演出等。

      18、平等对待权。儿童在入学、升学、评价等方面应一视同仁,不受歧视。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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