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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敲诈老板被囚地下室4年

2013年07月25日 14:32 作者:张淑玲 来源:京华时报
因和老板发生矛盾,来自辽宁的马忠生曾被老板使用铁链、挂锁囚禁在地下室内长达4年。去年11月13日,马忠生逃出报警,将制售桌游产品的老板姜岩告上法庭。昨日下午,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姜岩表示认罪,但称囚禁时间只有半个月,拿下链子后两人就恢复了朋友关系。而马忠生则没有出现在法庭,他留下的电话已成空号。
     

    姜岩被带进法庭。京华时报记者蒲东峰摄

    因和老板发生矛盾,来自辽宁的马忠生曾被老板使用铁链、挂锁囚禁在地下室内长达4年。去年11月13日,马忠生逃出报警,将制售桌游产品的老板姜岩告上法庭。昨日下午,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姜岩表示认罪,但称囚禁时间只有半个月,拿下链子后两人就恢复了朋友关系。而马忠生则没有出现在法庭,他留下的电话已成空号。

    ■案情有疑义

    法官改变庭审程序

    昨日下午,已被取保候审的姜岩在法警的引领下走进法庭,一见法官,他便深深地鞠了一躬。

    庭上,检方宣读起诉书,称在2008年10月,姜岩与28岁的马忠生发生矛盾,遂将其带至通州区台湖镇口子村一院内,使用铁链、挂锁等工具,将其拘禁于该院地下室内。直至2012年11月13日,马忠生逃出并报警。

    马忠生逃出3天后姜岩被抓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2年11月17日,姜岩被通州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庭上,姜岩承认自己犯了罪,但针对长达4年非法拘禁的指控,姜岩辩述称,“其实没那么长时间,开始只是半个月,拿下链子后我们就恢复了朋友关系,他不愿意离开,一直就住在那里。”

    鉴于姜岩和其辩护律师对囚禁时间持有异议,原定以简易程序审理的庭审改为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暂时休庭。

    ■锁人者姜岩

    一时冲动就锁了庭下,姜岩解释称,他和马忠生认识是在2006年,当时,他的桌游产品招聘销售,马忠生前来应聘,工作了两个月就辞职了。

    大概过了半个多月,马忠生又来到店内,姜岩收留了他。然而不久,马忠生偷走了一副桌游牌,“当时我打了他一耳光,要送他到派出所,但是他痛哭流涕请求原谅,说要拿出去卖的桌游牌,被发现里面有假的,所以就扔垃圾桶了,”姜岩说,当时自己给了马忠生50块钱,让他离开。

    再次离开的马忠生,总是以自己在外面犯事儿,或称要举报姜岩无照经营、造假桌游牌等理由要“封口费”。

    为了避免陷入马忠生的“敲诈”,姜岩称自己就想教训他一下,“一时冲动就锁了,锁了他我就后悔了,”姜岩说,就这样过了半个月,“我让他走,他说,你把我弄来了,我不走,请神容易送神难。”

    姜岩称,就这样马忠生一直住在大院地下室里,在地下室里开火做饭,还要了电脑玩儿,有时也上到院里和工人们说笑,“他也没别的地方去,我后来就是和他当朋友处的。”

    姜岩称,去年11月13日马忠生离开住了4年的地下室,并报了警。随后,自己被警方控制,“我被抓后,他拿了10万元调解费,然后就不见踪影了。”

    ■被囚者马忠生

    未到庭电话成空号

    昨日下午的庭审受害人马忠生没到庭。“头两天我们通知他开庭时,他的号还是通的,他知道开庭的事儿,”通州法院一工作人员称,现在,他们也联系不上马忠生了,“他留的联系电话,现在成了空号。”

    尽管没参加庭审,但马忠生提交了一份供词,他在供词中称,自己被囚禁在一地下室后,地下室太小,自己脖子上还被拴了铁链,吃喝拉撒全在地下室,特别难受。开始,自己每隔半个月才能上去洗澡、晒太阳,两年后才能到上面活动,“每次到地面,我都想呼救,”马忠生称,但一想到怕姜岩报复自己,再给自己拴上铁链,所以就放弃了。

    就在被“囚禁”的最后

    一年,马忠生能常出来帮姜岩打扫院子,搬东西,还能帮忙设计一些桌游图画。2012年11月13日,已两天没有听到外面有人,马忠生从地下室内打开出口处的挡板,逃离了地下室。

    ■律师说法

    囚禁时间长短量刑会有不同

    昨日下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刑辩律师李肖霖认为,只要是非法拘禁,无论时间长短,因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该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李肖霖指出,囚禁时间长短在量刑上会有考虑,“情节严重的、囚禁时间长的,其量刑肯定会重些。”

    对于马忠生失去联系的情况,李肖霖律师分析,因非法拘禁罪是成立的,公诉的主体是国家,所以,无论受害人是否到庭,均不影响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被害人若以老板没有营业执照,其中生产有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要钱,便是违法的,他可以举报,不可以以此种违法去要挟老板;老板给他的10万元,也可以不用给。他指出,在国外,双方私了,便可以不追究,但在我国,因刑事部分主体属于国家,不可以免除责任。但是,这个给予被害人10万元的情节,在具体量刑时,也可予以考虑。

    (记者张淑玲)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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