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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能有关撤销“扣除7分”处罚申诉仲裁开庭

2014年10月14日 08:15:00 作者:公兵、李放、陶冶 来源:新华网
青岛中能俱乐部与该俱乐部前球员刘健之间的“官司”再生波澜。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认定,青岛中能在与刘健有关工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于8月14日开出上述罚单。

       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体育专电(记者公兵、李放、陶冶)青岛中能俱乐部与该俱乐部前球员刘健之间的“官司”再生波澜。13日,青岛中能有关撤销“扣除联赛积分7分、罚款40万元”处罚的申诉仲裁开庭。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于今年1月7日受理了刘健与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有关工作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并在4月11日作出刘健以自由身转会的裁决。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认定,青岛中能在与刘健有关工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于8月14日开出上述罚单。

       中能对此处罚不服,于8月21日提出撤销处罚申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9月14日对此申诉予以受理。10月13日,针对此申诉的仲裁开庭。

       中能俱乐部副董事长于涛表示:此次申诉能被受理是一种进步,但此次开庭过程有瑕疵,即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委员并未得到授权便出庭,这不符合程序,我们本可以要求他们缺席开庭,但我们最终还是接受让他们补充获得授权后继续参加仲裁。我们进行了辩论,提交了证据,相信仲裁委会会予以公平公正的裁决。

       辩论过程中,纪律委员会委员表示:鉴定报告是纪律委员会要求仲裁委员会向他们提交的,并且作为处罚依据;因为仲裁程序与纪律委员会调查程序互相独立,所以我们仅认定鉴定报告,至于仲裁程序是否有问题我们不做调查;根据《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鉴定报告是他们作出纪律处罚的依据之一,处罚决定是综合考虑作出的。

       中能认为,鉴定报告并未给出中能弄虚作假的结论,只能说明合同存在瑕疵,因此鉴定报告不能作为仲裁及处罚依据;2013版合同并未在中国足协备案,不能作为仲裁和处罚依据;仲裁形式、程序、内容都有违规;纪律委员会说自己有绝对认定权,但以“内部文件”为由不向我们提供其他证据;纪律委员会的逻辑是你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处罚有问题,但我们的逻辑是举证责任在你。

       中能还向仲裁委发问:你们明知鉴定结论有瑕疵为何还要采信,仲裁委回答称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且这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我们认为,鉴定不仅要看主体,还要看程序,仲裁委只注意了主体,没注意程序,如果说主体有问题不能采纳,那么程序有问题同样不能采纳。

       中能还指出,裁决书中称,仲裁委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是在3月6日,但《关于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工作合同纠纷的情况通告中》却称提交鉴定委托书是在2月27日,前后不一致。为什么有“两次鉴定”?当日,中能向仲裁委提出了调阅这两次鉴定的申请。

       至于在中国足协备案却遭到改动的2010版合同,双方当日的讨论并未涉及,但中能代理律师白显月坚称,不查出2010版合同为何被改动就做出处罚,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中国足协对2010版合同的意见是:该合同已被2011年签署并由中能提交到中国足协注册部门重新备案的新合同所取代并失效,且青岛中能从未以该合同主张权利,对改动情况及原因将进一步了解情况。据中能透露,不存在2010版合同被取代的可能性,因为按照行业特点,2011版合同只是2010版合同的补充,主要在薪资条款方面,足协是否已经了解2010版合同为何改动目前不得而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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