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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暂不予以放行行李物品可暂存海关3个月
2016年03月15日 14:23: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今日,海关总署就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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