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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三月工资拖欠半年 沂南劳动局:可起诉

2012-07-16 17:57 作者:李龙 刘一睿 来源:本网原创
近日,市民尹先生拨打临沂大众网新闻热线反映称,其于2011年8月下旬到一家工厂打工,一直工作到12月份。相关负责人当时允诺给予其每月4000的工资,但工作三个多月却总共发只发了3000元。就尹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详细了解。

        大众网临沂7月16日讯(记者 李龙 实习生 刘一睿)近日,市民尹先生拨打临沂大众网新闻热线反映称,其于2011年8月下旬到一家工厂打工,一直工作到12月份。相关负责人当时允诺给予其每月4000的工资,但工作三个多月却总共发只发了3000元。就尹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详细了解。
    尹先生:打工三个多月,工资拖欠半年
        尹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11年8月份之前在临沂市区一家电镀厂工作,后来经朋友介绍,便到了这家没有名字的新厂子,“因为在这里工作离家比较近,当时也承诺每月4000元的工资,还签订了一份关于工资的书面协议,所以便到了这个新厂子工作。”尹先生说。
        尹先生在这个新厂子一直工作到12月份。“工厂主要是为一些农器具做一些配件,比如割草机、喷雾器之类的,当时有四个人在干活。厂子的负责人一个姓左,一个姓魏。”尹先生告诉记者。工作的第一个月,厂子的负责人共为四名员工发放了5000元,而由于有言在先,尹先生拿到了3000元,剩余的2000元则发给了其他三名员工。此后的两个多月,尹先生则一直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
        2011年12月份,工厂解散。尹先生多次向工厂负责人讨要工资,却被一拖再拖。尹先生还称,该厂子解散时不仅拖欠员工工资,还亏欠厂房几万元的相关费用。
    工友与介绍人:不了解拖欠工资的事情
        随后,记者根据尹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当时同在该工厂工作的纪先生。纪先生说,他在这个厂子工作已接近一年,从事柴油机配件制作,每月工资在1000元左右,工资发放及时,并未出现过拖欠工资的情况,老板姓许。当记者就此向尹先生求证时,尹先生告诉记者,许姓老板是该厂房的拥有者,左先生租用的是其厂房。由于纪先生在该厂房被租用前就在此打工,所以虽然当时也在新厂子打工,但工资由许姓老板负责。
        记者又联系到了当时介绍尹先生来该厂工作的王先生。据了解,王先生与尹先生原为工友,同在临沂的一家电镀厂工作。他本身与魏先生为多年好友,当得知魏先生的新厂在招人,所以将尹先生介绍给了魏先生,尹先生也于8月份开始在该厂工作,“当时只了解到新厂子承诺尹先生每月的工资为4000元,之后发生的事情自己并不是很清楚。”王先生称。
    企业负责人:之所以拖欠 是因为协商未果 
        之后,记者又拨通了企业负责人左先生的电话。左先生称,2011年8月份其确实在沂南县租过厂房与朋友合开了一个厂子,因为规模较小,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而由于工厂制造的一批零件不合格,厂子陷入亏损状态,只维持了四个月左右便解散了。
        对于尹先生反映的工资拖欠的问题,左先生表示,工资一定会予以发放。“当时不合格的那批零件,尹先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工厂与其商议只发放部分工资,但尹先生不置可否,所以此事就搁浅了。”左先生说。左先生称会立即联系尹先生,就工资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沂南劳动局:雇佣关系通过法院解决
        记者将此事反映到沂南县劳动局,监察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工资拖欠的问题,首先要看双方是否签订合同或者劳动协议、是否提及工资数额等,如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签订了相关协议,而雇佣者却没按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如数地向被雇佣者支付薪酬,被雇佣者可带着相关证件到劳动局,由劳动 局帮其解决问题。
        “而由于尹先生的工作单位并未进行工商注册,所以尹先生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只能算是雇佣关系,可通过法院解决此类问题。”该工作人员说到。
    律师:可持书面协议直接提出起诉
        最后,记者就尹先生反映的工资拖欠问题咨询了山东横正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赵律师表示,由于尹先生与该工厂属于雇佣关系并且签订了相关的书面协议,如果协议中明确表明每月工资4000元,尹先生可以以此为证直接持相关证件及书面协议到法院提出起诉。
        同时,赵律师也提醒求职者,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查证所应聘单位是否为正规单位,是否进行过工商注册。进入所应聘的单位工作后,一定要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并保留好此类相关证明,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ll
     

    (责任编辑:韩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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