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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摔伤身亡 雇佣关系成立家属获赔偿

2012-08-17 07:38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搬用工在干活过程中从车上意外摔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亲属将雇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双方就被害人与被告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争执不下,最后法院判定双方雇佣关系成立,搬运工家属依法获得赔偿。

        搬用工在干活过程中从车上意外摔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亲属将雇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双方就被害人与被告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争执不下,最后法院判定双方雇佣关系成立,搬运工家属依法获得赔偿。
      2010年10月30日,肖某和其他两名工友接到陆某通知,到陆某的公司仓库中转站装卸货物,并约定装车费用为每人每车100元,不料在装卸过程中肖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死者肖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雇主陆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40余万元,并由陆某承担诉讼费用。而被告陆某则称双方之间是一种劳务承揽合同关系,其作为无过错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本案中,陆某叫肖某等人去装卸货物行为,符合雇佣的法律特征,即陆某与肖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依法作出判决,要求陆某赔偿肖某第一顺序继承人40余万元。随后,陆某提出上诉,称其支付给肖某的不是工资,而是劳务报酬,是临时性的、偶然性的,双方不属于雇佣关系。
      日前,二审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此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雇佣关系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彭海说,肖某等3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帮陆某装卸货物获取报酬,其装卸过程是按陆某的要求,且在完成工作中听从陆某的安排与指挥,因此,陆某与肖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彭海提醒广大市民,雇佣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雇主负有法定赔偿责任,即使当事人约定出现意外雇主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应注意及时防范安全责任事故。(记者 郇恒吉)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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