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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 情况有变可分割房产吗?

2012-10-31 08:09 作者:崔洪英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房子留给儿子不再分割,但八年后情况有变,一方想再对房产进行分割,还能否可行?

        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房子留给儿子不再分割,但八年后情况有变,一方想再对房产进行分割,还能否可行?
      王女士反映,8年前她与丈夫协议离婚,9岁的儿子跟着前夫生活。离婚分财产时,双方约定房子不再分割,而是留出来给儿子以后做婚房用。婚后不久,王女士的前夫又重新组织了家庭。王女士没想到,几年后前夫竟然将当初留给儿子的那套房子给了继子做婚房。王女士找到前夫理论,前夫解释说继子着急结婚,还没有买到合适的房子,于是就把房子借给他暂住。但是王女士觉得事情会有变,就想重新分割这套房子。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解释,虽然已经时隔8年,但由于王女士从未表示放弃该房产,因此,在赠与行为没有依法完成前,王女士作为共同房权人并未丧失诉讼时效,有权请求重新分割该房产。
      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将该房产留给了儿子,但由于双方对房产没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此赠与行为没有完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此可见王女士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该房产仍然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作为房屋产权人,在没有明确放弃该产权前,有权请求重新分割该房产。
      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由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王女士的前夫抚养孩子,该房产应当由其前夫代为管理。如果在抚养过程中其前夫有侵犯被抚养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王女士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抚养人的行为给被抚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王女士有权请求赔偿。
      本报记者 崔洪英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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