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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小两口离婚房产分割引纠纷

2012-12-21 08:35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双方父母为儿女着想,凑钱出资帮助购置了婚房,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婚后几年,小两口竟闹起了离婚,在房子分割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大众网临沂12月21日讯(记者 郇恒吉)双方父母为儿女着想,凑钱出资帮助购置了婚房,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婚后几年,小两口竟闹起了离婚,在房子分割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三年前,徐良与秦娜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徐良没有婚房,秦娜的母亲对这桩婚事提出了反对。为了能让儿子早日成家,徐良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准备为儿子买房。可是老两口筹了很久仍然无法支付全部房款,秦娜于是说服自己的父母也出一部分。就这样,婚房终于解决了,并且登记在徐良名下。其后,两人顺理成章地领了结婚证。
      婚后两年,随着徐良生意不断扩大,他不仅把婚房抵押出去向银行借了一大笔款,为了节省开支还动员秦娜和他一起住到厂里。秦娜虽然很不情愿,但是依然体贴地支持徐良。徐良也很争气,两三年的功夫就把贷款全部还清了。秦娜越来越无法忍受工厂的恶劣环境,主张搬回家住。可房子早已被徐良出租给了他人,并且签了3年的租赁合同。
      后来,秦娜觉得徐良为了赚钱走火入魔了,丝毫不注意自己的感受。而徐良则强调自己为了家庭才如此打拼,秦娜应该理解。就这样,两人的感情在争吵中逐渐消磨殆尽,于是秦娜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徐良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秦娜的诉讼请求。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案例中的房产仍为双方共有,而非徐良的个人财产。但共有状态并非共同共有,而应按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彭海提醒广大读者,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的真实用途,对于赠与还是借贷,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借贷一方还是双方,尽可能做明确约定。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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