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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赠孩子 生活困难可要回部分房产

2013-04-01 08:31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2011年6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因为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儿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王先生带着儿子住在此房屋中,李女士则搬到了单位的宿舍居住。2012年7月,王先生再婚且又购置了一套住房,李女士则由于单位裁员而无房可住,面临生活困难,在发现王先生再婚又购房的情况后,李女士打算要回赠与给儿子的房子。李女士疑问,在离婚时赠与孩子的房产能否要回

     

        大众网临沂4月1日讯(记者 赵泽军)2011年6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因为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儿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王先生带着儿子住在此房屋中,李女士则搬到了单位的宿舍居住。2012年7月,王先生再婚且又购置了一套住房,李女士则由于单位裁员而无房可住,面临生活困难,在发现王先生再婚又购房的情况后,李女士打算要回赠与给儿子的房子。李女士疑问,在离婚时赠与孩子的房产能否要回?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要判断房屋能否要回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王先生与李女士是自愿将房屋赠与给儿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房屋产权是否转移问题。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发生变动应该依法变更登记,即办理过户手续。此案例中,赠与的房屋并没有过户,因此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发生变更。

      此外,李女士的赠与合同是单方面无偿的合同,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她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给儿子的义务。

      因此综上所述,李女士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但是这套房屋是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的共同的财产,因此如果撤销的话,李女士只能拿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部分。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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