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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遇纠纷 仲裁机构来帮忙

2016年02月26日 18:40:00 作者:林鹏 朱飞 来源:大众网
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建立完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的指导思想、机构建立健全、加强基础实施建设、经费保障和切实加强领导等5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到,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构。
      大众网临沂2月26日讯记者 林鹏 通讯员 朱飞)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建立完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的指导思想、机构建立健全、加强基础实施建设、经费保障和切实加强领导等5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到,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构。

      《意见》要求,县区(各开发区、蒙山管委会除外)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县区农业部门设立经编委批准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调解仲裁业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经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对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考核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量化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区要抓紧建立健全县区仲裁委员会、乡镇调解委员会,设立有专门编制、有在编人员、有办公场所、有专项经费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受理调解仲裁业务,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推动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开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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