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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一个月提车,一拖再拖

2012-12-12 07:59 作者:吴慧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朱女士在一家汽车4S店预定了一辆轿车,双方约定一个月内提车。如今,一个月过去了,朱女士并没有如期提到车,反而接到继续等待或者是退还定金的消息。

        大众网临沂12月11日讯 (记者 吴慧)朱女士在一家汽车4S店预定了一辆轿车,双方约定一个月内提车。如今,一个月过去了,朱女士并没有如期提到车,反而接到继续等待或者是退还定金的消息。
      朱女士介绍,今年11月11日,她在莒南县一家汽车4S店订购了一款汽车,车价16.08万元,当时汽车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店内没有现车,一个月内交车。朱女士交纳了800元定金,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合约书。
      交纳定金后,朱女士先后四次拨打了汽车销售店的电话,询问车辆是否到货,接到的答复都是“还没到货”。“12月10日,我又一次拨打了汽车销售店的电话询问,对方说,现在还是没有货,如果不愿意等,可以退还我800元定金。”朱女士说,定金都交了,就是想买车,如今苦苦等了一个月,车没见到,对方竟然只给退定金,她感觉被忽悠了。但是对方的态度很是坚决,要么无限期的等下去,要么就退800元定金。
      朱女士找到当初和汽车销售店签订的合约书,她仔细阅读后才发现,其中有一项约定,如果对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车,客户可以选择无息退还定金。
      记者随后联系了该汽车销售店一位姓单的负责人。他表示,当时销售人员和朱女士口头协议,车需要一到两个月才能到货,由于配货等多方面的原因,临沂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收到新货了。现在,他们也不知道车辆何时能发到临沂,只能是建议客户继续等待或是按照合约书的约定退还定金。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子豪律师称,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约定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有不同协议时,后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新的变更和补充。也就是说,朱女士和销售人员签订合约书是他们口头约定后进行的,合约书是口头约定的新的变更和补充,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以合约书的内容为准。
      王子豪律师指出,合同中一般都会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定金如何返还做出约定,朱女士和汽车销售商在合约书中只是约定了无息退还定金,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双倍还是单倍,属于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的,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王子豪律师还指出了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方没法如期履行合同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汽车销售商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汽车不能如期交付,那朱女士就不能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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