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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贷“断供” 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2012-12-19 11:33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因按揭购房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按揭信贷纠纷案,判决担保人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大众网临沂1219日讯(记者 郇恒吉)因按揭购房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按揭信贷纠纷案,判决担保人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34,王某在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双方约定于20045月交付使用。“当时,为了享受开发商一次性交清购房款,总房价可打9.8折的优惠,王某便在商业银行申请了按揭率为70%的住房按揭贷款,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置业公司胡先生说,王某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0,期限为5,利率为3.975%,采取分月逐次还款的方式。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向银行出具了为王先生购房贷款的担保手续,王先生也完善了贷款过程中的公证、保险、期房抵押登记等手续。然而让开发商没想到的是,20041月起,王先生不知为何突然停止了正常还款。贷款银行便要求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间连带责任担保的义务。 

      随后,该置业公司与银行产生了纠纷,二者诉诸到了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在按揭贷款特有的融资操作模式下,在王某取得房产证以前,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形,不能简单地运用担保法调整住房按揭贷款的问题,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表示,一直以来,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中实行双重担保,即“抵押加保证”。具体而言,即借款人以所购的住房提供给贷款银行做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产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房产商提供第二重担保,即连带保证责任。楼房按揭属于一种特殊的房屋抵押贷款方式,不能简单地运用担保法调整按揭关系,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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