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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教育部门再向择校乱收费“开刀”禁收择校费

2012-06-05 08:25 作者:赵义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记者4日从教育部门获悉,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产生的乱收费,山东省《关于贯彻实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4日从教育部门获悉,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产生的乱收费,山东省《关于贯彻实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意见》规定,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年要将招收新生信息对外公示,以根治择校。

      《意见》要求,各市要以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改造计划科学调整学校布局,依法规划和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人口流动情况、学校分布情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对招生服务范围作及时调整。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和调整情况要定期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学校的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实行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擅自附加招生条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内进行招生。《意见》首次明确,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将所招收新生的姓名、年龄、户籍、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坚决查处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的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审计部门要对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设立“小金库”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及代收费许可项目的审核,禁止收取任何名目的择校费。

      记者 赵义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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