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全免费治病享医保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5个方面的孤儿保障工作,让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孤儿权益的政策措施,使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总体来看,我市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保障水平还待提高。“《意见》首次对孤儿抚养、医疗、住所、教育、就业等保障工作逐一进行明确细化。”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朱姓工作人员称。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因父母失踪、精神病、重度残疾、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意见》享受孤儿待遇。在妥善安置孤儿方面,采取4种方式。
此外,还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结构,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基础上,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力量。还要充分发挥专业儿童福利院在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
《意见》要求,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等各部门需认真履职,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
灵活安置,孤儿生有所养
除了亲属抚养、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我市还通过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的形式,安置孤儿。民政部门等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可选择抚育条件好、有爱心的家庭寄养,当地政府应为寄养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酌情给予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各级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帮助建房,孤儿住有所居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纳入医保,孤儿病有所医
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各县区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将孤儿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制度保障范围。
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弃婴入住福利机构前的体检、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
资助上学,孤儿学有所教
学龄前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市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优先为孤儿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在市外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我市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在读期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有困难的,由原户籍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帮助就业,孤儿壮有所用
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级政府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创业。人社部门要积极向成年后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类补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市级社会福利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福利企业就业。孤儿成年后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创业能力培训、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可优先推荐入伍。
记者 付茜
(责任编辑:江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