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临沂11月5日讯(记者 崔洪英)如今的租房市场上,“二房东”已经成了一大群体。这些“二房东”有的在租下门面后,再加价转租;有的租了住房后,为减少开支,将另外几间房出租;还有的在租期快到时,转租给别人,骗取钱财后立即闪人。记者调查发现,这些转租的“二房东”,大多是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将房租转租,其中带来的纠纷和矛盾还真不少。
一间门面房被两次转租
2006年8月,家住沂南县县城的牛某将自己位于县城商业街的一店铺租给李某经营使用,合同中约定租期为五年,年租费9000元。
合同签订后一年多,李某在未告知房主牛某的情况下,将房子转租给王某,并从中收取转让费26500元。
2008年2月,王某又随手将房子转租给了孟某,从中收取转让费27000元。
三个月后,就在孟某准备开业时,房主牛某找到了他,要收回房屋使用权。孟某因此无法正常开业,后将王某起诉至沂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孟某与王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现因被告王某履行义务瑕疵,导致原告孟某既不能取得租赁权也不能合法地占有使用租赁物,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系违约行为,被告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扣除原告孟某应当支付的三个月的租赁费2250元后返还剩余的全部款项24750元。
输掉官司的王某仔细分析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觉得事情的起因全都出自第一承租人李某,遂于数月后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转让费。
最终,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返还王某除去相应租赁费后剩下的所有款项。
“二房东”引来不少麻烦和纠纷
记者在市区金坛路几个小区采访时了解到,很多房子都是被一个人租下来,然后这位租房人再发布求租信息,寻找合租人。
记者在临沂一家租房网上看到,仅合租信息就有几百条,记者以租赁者的身份联系了几个发布租房信息的人,发现这些招租者都是在租了房子后再将其中一间或者两间转租,自己当起了“二房东”。
记者随即打开一条信息,位于市区通达路与开阳路交会处的一个小区内,一位三室两厅的房子招合租者,招租人是张小姐。记者拨通张小姐的电话,对方表示把租金交给她就可以入住其中一间房,每月290元。当记者问及需不需要告知房东,张小姐直言不需要,找她就可以了。
记者发现,遭遇过“二房东”的人还真不少,其中引起的纠纷和矛盾也层出不穷。市区张女士将位于市区金雀山路附近的三室两厅的房子租给秦先生一家三口居住,合同约定租期两年,每月租金800元。两年租期到了之后,秦先生提出续租,于是张女士又和他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可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其实早在一年前,秦先生一家就已经搬出去了,随即招租了四个人进去住,每人每月收取300元的租住费。租客一直拿自己的房子赚钱,张女士得知后非常愤怒,而更让张女士气愤的是,当初整洁的房子现在乱得不成样子,简直就成了个大杂货铺。
“二房东”不仅让房东苦不堪言,同时也坑苦了租客。小杨刚来临沂不久,为了省钱,她找“二房东”租了房子的其中一间,并交了三个月的房租660元。但没想到,她刚住了两个月,房东就来收房子,原来自己被“二房东”坑了,其实她租住的时候“二房东”仅剩下一个月的租期,却依然和她签订了三个月的合同。如今房子被房东收回,“二房东”的手机也已停机,小杨找不到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房屋转租必须经房东同意
“二房东”悄悄转租房屋的行为很容易出现纠纷和意外,比如房屋设施被损坏,擅自涂抹和装饰房屋,房屋失火等。这种擅自转租的行为在法律上其实是不被允许的。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合同法》中第224条对转租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转租必须经过房东的同意。像本文中提到的秦先生租了张女士的房子,一开始是为了居住,可后来完全是为了转租,并且没有征得张女士的同意,张女士有权和秦先生解除合同。
王自豪律师提醒广大租房者,在租房前要查看房主的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件,或向物业打听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自己的权利义务。网上合租的,最好能见到房主,确认招合租者的身份,看一下“二房东”和房主当时的租房合同,明白租房期限的截止日期,以防止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江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