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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一律顶格处罚

2015年03月10日 08:09:00 作者:徐升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近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城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执法依据,同时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罚款处罚,一律顶格处罚。

      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近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城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执法依据,同时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罚款处罚,一律顶格处罚。

      据了解,城管部门将渣土处置、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道路扬尘以及重点区域的的防燃防尘等方面,列为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列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

      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处理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时,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一律顶格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排放的,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依法按日连续处罚、依法采取停业、关闭措施等行为进行处罚。对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行为进行从严处罚。

      据了解,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中,将巡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并建立摸底排查和查处整治台账,实现全天候、无缝隙监管。

      相关链接

      各种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

      对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篷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扰民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之规定,还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业的行政决定。

      3.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7.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

      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道路保洁扬尘行为

      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徐升)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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