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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男子持刀入室抢劫600元 或将被判刑10年

2015年05月19日 19:04:00 作者:邓梦娇 李阳 来源:大众网
21岁男子陆某沉迷于网络,持刀入室抢劫600元现金与两张银行卡后,连续换乘六辆三轮车逃离,去网吧上网。在事发后五天,自认为换了多辆车并且离事发地较远,心存侥幸的陆某去同一网吧上网时,被恰巧来调取监控的罗庄民警来了个“瓮中捉鳖。”19日下午,大众网记者从罗庄公安部门了解到,等待这名21岁小伙子的可能是判刑10年。

    路某在作案后边跑边带口罩(图片源于视频截图)

    作案当天,自认为没事的路某随后去网吧上网(图片源于视频截图)

    虽然与作案时的穿着不一样,民警还是一眼看出该男子的相貌特征与视频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有些相似(图片源于视频截图)

    5月13日,民警将正在上网的路某抓获(图片源于视频截图)

      大众网临沂5月19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李阳)21岁男子陆某沉迷于网络,持刀入室抢劫600元现金与两张银行卡后,连续换乘六辆三轮车逃离,去网吧上网。在事发后五天,自认为换了多辆车并且离事发地较远,心存侥幸的陆某去同一网吧上网时,被恰巧来调取监控的罗庄民警来了个“瓮中捉鳖。”19日下午,大众网记者从罗庄公安部门了解到,等待这名21岁小伙子的可能是判刑10年。

      5月8日上午9时40分左右,罗庄宝泉路附近某小区发生一起持刀入室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在抢劫了600元现金与两张银行卡后逃离现场。接到报案后,罗庄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据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王宁介绍,根据被盗窃的王某描述,发现了该时间段确实有一名男子进入,视频中显示,该男子在进入王某所在楼道半小时后下楼,边跑边带口罩,民警确定其为嫌疑人。5月13日晚上7时许,循线追踪,发现陆某在作案后逃往化武路与罗七路附近一网吧上网。发现这一情况后,民警随即赶赴该网吧调取监控。

      到达网吧后,正在民警调取8日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时,进来一个20多岁的男子。虽然该男子与作案时的穿着不一样,但民警还是一眼看出该男子的相貌特征与视频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有些相似。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悄悄地把正在调取的监控视频页面关掉,待到该男子落座上网后,民警迅速回放视频,对事发当天视频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与实时画面进行比对,发现该男子上网的位置恰巧就在事发当天犯罪嫌疑人上网的旁边位置。

      随后,民警调取了该男子的上网记录,知道了其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通过姓名与身份证号,查询到了该男子在5月8日11时许在该网吧的上网记录,确定该男子陆某系5月8日持刀入室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后经讯问,他在逃跑过程中,连续换乘了六辆三轮车,途中找银行去取钱,结果密码错误并没有取出,陆某把银行卡丢弃,自认为没事的他随后去网吧上网。另据民警介绍,根据刑法规定,持刀入室抢劫量刑起点为10年。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律师说法: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杨瑞律师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案嫌疑人路某持刀入户抢劫,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情节,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嫌疑人路某的行为如果经调查属实,假定不存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可能会获刑十年以上。

      近年来,因为沉迷网络而犯罪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不少青少年的价值观、人生观受到网络、游戏的影响而扭曲。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真认为,此案嫌疑人沉迷网络,为了600元现金就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给沉迷网络的年轻人们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网友们引以为鉴,摆脱网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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