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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2016年04月20日 15:25:00 作者: 来源:山东平邑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 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5〕171)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临政字〔2015〕161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我县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县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6年12月 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村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县发改局、农业局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把第三次农业普查列入 2016年和 2017 年的重点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各村(居)委员会也要设立普查办公室,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普查人员,仍不能满足普查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抽调和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普查办公室,确保足够的普查力量。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本次普查工作在手段和方式上的新特点、新变化,充分考虑本辖区的普查规模,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助经费由市县镇按 1:1:1 的比例分担。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普查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县统计和监察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临沂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5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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