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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通过 “三包”近了

2012-11-05 08:55 作者:龙嘉丽 来源:广州日报
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今年10月29日,我国累计召回的缺陷汽车多达898.6万辆。

    明年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有问题不召回罚到你肉痛

      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今年10月29日,我国累计召回的缺陷汽车多达898.6万辆。

      对于中国汽车消费者来说,上周有个好消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正式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更值得关注的是,“召回条例”的实施或许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列入了国家质检总局今年的一大重要立法规划,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的推动,汽车“三包”最快有望年内出台。 

      专题文图整理/龙嘉丽

      汽车召回条例获通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这个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根据这个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新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的汽车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是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深入调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实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门的调查不可或缺。

      为此,刚刚发布的条例明确,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在信息的记录、保存方面,这个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及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监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为了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的真实信息,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将自身基本信息,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因汽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汽车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等报国务院质监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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