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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审结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组织者获刑一年

2013年05月15日 08:55 作者:崔洪英 马文娟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此罪名以来,该院适用该罪名判决的首件案件,也是临沂市审结的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大众网临沂5月14日讯 (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马文娟 刘世进 )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此罪名以来,该院适用该罪名判决的首件案件,也是临沂市审结的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谎称系中国肝肾协会工作人员,自2012年6月至9月间,通过发名片、网上聊天等手段联系人体器官受体与供体,共组织四名肾脏供体,将其安排在宾馆居住,并提供生活、居住费用,后因故未能移植。

      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兰山区法院首次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决案件。该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均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进行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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