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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交了定金未取货 店主私自处理算违约吗?

2015年12月23日 08:27:00 作者:崔洪英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黄女士逛街时在一家服装店看上一款大衣,但是所带钱款不够,只好跟店主协商交了点押金事后来取,但由于没有及时去取货,店主将大衣另卖他人。黄女士很气愤,明明自己交了定金,店家却私自处理,“这属于违约,要她双倍返还定金。”黄女士说。

      半个月前,黄女士在市区逛街的时候在一家服装店看上了一款款式新颖的大衣,当时谈好的价格是960元。但是黄女士发现自己忘记带银行卡,钱包里的现金也不够货款。“我真的很喜欢那款大衣,实在不想放弃。”黄女士说,她与店主协商先交100元定金,等回头取了钱再来取回大衣。

      黄女士本想第二天就去取回大衣,可不巧的是,公司派她去外地出差一周,无奈之下,黄女士先去了黄岛,谁知,那边的工作一拖再拖,十天后黄女士才回到临沂,由于工作繁忙,又耽误了两天才去取大衣。谁知,店主此时已将大衣卖给了其他人,并表示愿意将100元定金退回。“我们明明有约定,单据上也未写收货时间,店家这是违约,必须返还我双倍定金作为补偿。”黄女士说。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倪秀伟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在本案中,黄女士和店主并未约定明确的交易时间,而店主等了十多天后未见黄女士来交易,将衣服卖给他人。倪律师认为店主已尽到了合理的义务,不需返还双倍定金。

      记者 崔洪英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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