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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变"保单" 今起销售保险误导将被追责(2)

2013-01-01 09:38 作者:邵琳 韩纪功 来源:大众网
保险销售误导,4种情形要被追责 《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业自律。临沂市保险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田学宝说,他认为《指导意见》的颁布其实是

      保险销售误导,4种情形要被追责

      “《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业自律。”临沂市保险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田学宝说,他认为《指导意见》的颁布其实是为保险公司内部对于销售误导行为制定了处罚的标准和依据。田学宝分析,总结以往的销售误导案例,保险销售人员夸大保险功能以及以储蓄的方式变相营销是最为突出的两种情况,而《指导意见》的实施则重点针对这两种情况提出了处理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身险公司出现因销售误导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到监管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因销售误导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系统性风险四类情形时,将被追责,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情节严重的险企直接责任人将被开除。追责包括直接责任人保险业务员,也包括间接责任人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指导意见》要求,如对销售误导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属于非员工的营销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对于间接责任人,根据销售误导的相应级别,可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予以降级、记过或警告处分。

      受误导消费者维权再添利器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付总认为,《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对症下药,这样将进一步规范了保险销售行为,有利于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投保人基于何种动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一旦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都是合同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销售误导下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是合同责任的承担者,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对存在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同时,姚付总建议广大通过商业保险理财的广大市民,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谨慎阅读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销售人员详细询问,并认真核实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是否取得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一旦发现有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虚假宣传,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保险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干脆就不去理会。因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误导销售购买保险发生纠纷,保险公司不予追究的,市民可根据《保险法》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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