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改革即将在全市全面推开。车改过程中,哪些车辆得到保留?取消后的车辆该如何处置?相关司勤人员怎样妥善安排?20日,临沂市召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会议安排“车改”工作,对“车改”方案、办法等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
会议指出,公务用车改革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编制。不得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留用超标车辆。
其中,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1至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事项,各级可从实际出发,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会议对执法执勤车辆也作出相关规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等一律不得配备。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市、县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则按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50%、60%保留。同时,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各级党政机关除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以外,还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增送的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给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取消车辆将公开竞价拍卖
对取消的公车处置要求严格控制保留车辆,并指出保留车辆的范围仅限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针对处置取消的公车方案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程序。首先,各部门单位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等材料齐备,保持车辆配置和设备完整。
其次,鉴定评估机构对各部门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各部门单位。
各部门单位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处置意见,将取消车辆按规定时限移交制定地点集中处置。并对取消车辆,以评估价格为基准价,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拍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最后将收入上缴,核销账务。
多种方式安置司勤人员
同时,为妥善安置市级党政机关司勤人员,临沂也出台了《临沂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安置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安置,指出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以内部安置为主。
主要安置方式包括内部转岗,对正式在职在编司勤人员,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和安置人员资格条件转岗安置。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暂时聘用到该相应岗位,通过退休等方式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正式在编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对已订立聘用合同的正式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